專家觀點
Expert
名家觀點/規範獨立董事的根本之道
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陳清祥會計師
106/04/28
茲摘錄2017-04-28經濟日報:

規範獨立董事的根本之道-陳清祥會計師
當資本市場弊案發生,主管機關必然檢討現行規定,希望亡羊補牢。為強化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運作,金管會日前預告修訂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」,要求設有獨立董事的公司,每次董事會應至少有一席獨董親自出席,違反者將處罰公司負責人24~240萬元罰款。

現行辦法規定,公司設有獨董者,對於證交法第14條之3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,獨董應親自出席或委託其他獨董代理出席。獨董如果有反對或保留意見,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;如獨董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,除有正當理由外,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,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。

而上述證交法14條之3已將重要議案都涵蓋在內,包括內部控制、重大財務業務之處理程序及交易、涉及董監自身利害關係事項、募資、會計師委任、解任及報酬、財會稽核主管任免等。

新規定進一步認為,董事會雖然沒有討論需獨董出席的重大議案,會議結果也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影響,因此擬要求未來每一次董事會至少有一席獨董親自出席,以促使獨董發揮專業監督功能。

新規定立意良善,惟如獨董都未與會,只對負責人罰款,若通過之議案仍嚴重損及股東權益,240萬元以下罰款是否就可以達成嚇阻的效果呢?若原董事會本來有一獨董計畫出席,卻因臨時有事或生病致未能出席,處罰負責人是否合理呢?解決之道是否在於修訂證交法14條之3,將重大議案內容重新檢視,或以解釋函方式補充該條文第1項第9款之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」呢?

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公司的負責人,對公司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,如其行為造成公司或他人損害時,需負民事損益賠償責任,當公司出事後,董事(含董事 及獨立董事)往往以未出席董事會而想要撇清及規避責任。如果不出席就可以規避責任 ,那不等於變相鼓勵董事少出席董事會嗎?另外,如果冀望至少一席獨立董事出席達到監督,那另外一、二席的獨董若沒出席,萬一公司出事就可以免責嗎?

期望透過獨董達成監督功能,除了修訂證交法14條之3外,是否漸進式再全面要求未來所有上市櫃公司都應設置審計委員會呢?現行規定到2019年所有金融事業及資本額2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都應設置由全體獨董(至少三名)組成的審計委員會,且依證交法14條之5的重大交易均需經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。證交法14條之5涵蓋了證交法14條之3的重大議案及財務報告審查等,要求先經由三位以上的獨董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審查 ,更可以達到監督功能。

主管機關期望透過獨董及大眾股東監督大股東及經營團隊,全球公司治理制度設計都如此。然而,獨董之選任仍需大股東支持才能當選,因此董事會、CEO及大股東真心願意落實公司治理,才能找到「對的」獨董,消極協助監督,並積極協助創造公司價值 。若非如此,則董事長只找一些外表獨立但實質上不獨不懂、配合度高的獨董,甚至喬事情的門神,則監督功能將蕩然無存。

根本之道仍在加重董監刑事及民事責任,並透過專業商事法院的審議,讓不肖董監事無所遁形,對於盡職負責勇於任事的董監事能減輕或免責,讓資本市場持續健全發展。

(本文係個人看法,未必代表公司及協會立場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