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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家觀點/獨立運作舉報機制 獨董自保之道
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陳清祥會計師、建業法律事務所金玉瑩主持律師暨所長,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羅名威合夥律師
108/07/05
茲摘錄2019-07-05工商時報:

獨立運作舉報機制 獨董自保之道
上市櫃公司獨董「風險與酬勞不成比例」的議題近期備受關注,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副理事長陳清祥、建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所長金玉瑩,以及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羅名威獻策,提出「獨董面對財報不實如何自保」,並指出相關法源的注意事項及其癥結點。
 

陳清祥會計師
陳清祥強調慎選公司及老闆的重要。他認為董監事應透過持續進修、不斷提升自我專業能力,積極主動行使職權,以掌握或發現公司異常狀況,防範公司的不法或不正當的經營行為,需避開問題及爭議性公司,關注該企業經營理念、董事長╱CEO的誠信正直及其對公司治理是否有正確瞭解和認知、董事會的會議文化、公司營運及財務是否公開透明等。

此外,須深入瞭解公司所屬產業及公司營運,包括年報、公開說明書、產業研究報告,並請公司CEO對獨立董事及新進董事簡報產業及公司現況、未來營運計畫等。董事會應慎選會計師、財務長及稽核長,與之充分溝通與交流。另外,積極強化及落實內部控制制度,設置獨立運作舉報機制,及董監事責任保險及補償約定。
 

金玉瑩主持律師
金玉瑩提醒,獨董在任職之前須了解公司聘請獨董之因,以及將被賦予的權力、義務及受給付之薪資額度,並衡量投入該公司的時間;針對如何善盡職責,他提出獨董的專業性,如商務、法務、財務或業務等領域,並須維持其獨立性及責任感。

而就如何主張責任豁免,金玉瑩指出,包括:(1)要求公司提供資料及協助,了解公司業務;(2)適時行使獨董異議權;(3)請公司提供近2年董事會會議紀錄,搭配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,建立專家諮詢名單,尋求第三方意見。
 

羅名威合夥律師
羅名威則指出,公司法第8條「本法所稱之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」以及第228條「董事會負責編製公司財務報表」為問題癥結所在,主要因其並不符合台灣現況;多數上市櫃公司並非由董事會實際「編製」財報,相較於美國作法,有實際執行及簽名才需負責,國內是無論是否真正執行業務,居其位就得負其責,受制於法律條文所規,因此,他也提出,相關法律條文可能有其修正的必要。

(本文係個人看法,未必代表公司及協會立場)